一、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 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鼓励通过协商稳定工作岗位。企业要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和劳动关系,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依法依规裁减人员
✦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时,鼓励优先留用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直系亲属。
✦ 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依法裁减的人员,企业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为裁减员工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失业人员保障。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情况。
三、规范办理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四、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
✦ 积极调处化解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协商机制和劳资双方对话沟通机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发挥调解基础作用,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利用“互联网+调解”平台,通过微信、电话、在线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 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做好对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劳动者权益案件的执法依据法律政策解读,对劳动者投诉工资、加班、带薪休假等案件分类妥善予以化解。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依规处理裁员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