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新闻网讯 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澄清正名,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近日,枣庄市纪委监委印发实施了《枣庄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规范(试行)》《枣庄市纪检监察机关不实举报澄清正名工作规范(试行)》。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甄别,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及时组织核查。同时注重从正在核查的其他问题线索中发现诬告陷害情形一并进行调查。对查实确属诬告陷害的,诬告陷害人是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非监察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向社会释放纪检监察机关坚决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的强烈信号。
《不实举报澄清正名工作规范》明确对受到诬告陷害或其他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及时进行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工作规范》规定了两种澄清正名情形:一是被举报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要求为其澄清正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结的举报确认不属实,认为有必要澄清的,应当主动提起澄清正名。澄清正名工作主要采取书面说明、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对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采取公开通报的方式予以澄清正名。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将澄清正名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教育监管职责,进一步营造为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担当的良好氛围。(枣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