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灵活用工等新就业形态特点,制定能够切实保障劳动力权益的社保政策。”
“当前,新的就业形态多元化,就业方式明显增多。灵活就业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已成为就业常态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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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成了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
关于“新就业形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去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指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明确表示支持社会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灵活就业。
“新就业形态”这一政策性概念,概括了新一轮技术革命所导致的就业模式、工作模式的巨大变化,引发广泛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开复工时间推迟,劳动者返岗时间交错进行,而与疫情相关的行业企业缺工明显;网络购物、远程办公等新经济异军突起,数字化就业、情感劳动、远程就业、共享员工等新型就业形态大量涌现,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更多样,就业方式更灵活,“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
新事物,有生机勃勃的一面,也有“烦恼”的一面,“新就业形态”也不例外。从固定岗位到灵活职务,从定时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工作,从单一岗位到身兼数职,“新就业形态”有其自身特点,却也遭遇不少现实难题。如,“共享员工”纾解了一些企业人员短缺,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效益最大化,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提供的灵活用工政策并无法适用,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再如,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新业态就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却经常模糊不清,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社保缴纳等问题亟待规范。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新就业形态”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还是法治问题。重视就业,重视“新就业形态”,关键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快系统化劳动规则的建设,加强统筹资金、技术、技能培养等政策体系的配套,破除新就业业态的相关障碍。
“新就业形态”的烦恼,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我们相信,有关方面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各方主体,尤其是就业者的合法权益,“新就业形态”一定能健康成长!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秀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