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
29、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主要给予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我省现行标准是:1、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企业所在地每人每月为430元至530元不等,具体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执行。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政策,待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我省将贯彻落实。
30、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能领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论缴费有多少次中断,只要累加起来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都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直接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31、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逐月抵扣标准,原则上按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扣除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标准确定,但最低抵扣标准不低于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20%。
32、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33、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有哪几部分组成?
答: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