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多地相继发生疫情,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查处。那么,你知道吗?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一:2021年10月16日,北京昌平区的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在附近药店自行购买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现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林、刘某敏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二:2021年10月17日至20日,北京两个药店的负责人杨某和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要求购买人进行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三:2021年10月22日,北京昌平区某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李某泉、张某荣二人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四:2021年10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的廖某出于恶搞心态,网传虚假信息,称该地有人核酸检测报告为阳性。当地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将廖某查获。目前,廖某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疫情防控的这些法律问题你应该知道!
1、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需要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疫情相关措施的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4.制造、传播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编造传播“新冠肺炎”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减少流动不聚集、报备行程要诚实、扫码测温配合好、有了症状早就医、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大众网·海报新闻 橡果融媒工作室 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