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尊崇宪法 与“法”同行

作者: 来源:央视网 2021-12-06 09:43:35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今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11月29日到12月5日是我国第四个“宪法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宪法宣传周期间,各地通过各种渠道,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宪法精神。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弘扬宪法精神,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我们每一个人又有怎样的关系呢?

12月2日上午,在河南商丘市梁园区实验小学的操场里,全体师生在国旗下庄严地向宪法宣誓。这是今年商丘市组织的“宪法进校园”主题活动。活动中,讲解员给孩子们讲述宪法故事,解读宪法手册。孩子们通过歌曲合唱、手抄报展示、三句半表演等形式学习宪法知识,感悟宪法精神。

河南商丘市梁园区实验小学四年级学生 王靖壹:“通过今天的学习,我知道了我们以后要更好地学习宪法,因为宪法就像空气、水或面包一样,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一直默默保护着我们。”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为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2014年,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8年我国又设立了“宪法宣传周”。今年是第四个“宪法宣传周”,其间,全国各地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焦洪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它最终落实到什么上呢?就是落实在宪法的全面实施上,而这个宪法的实施,我的理解它可以通过立法、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适用,但是最核心的要解决人民对宪法的遵守、敬畏的问题,所以对全民进行宪法的宣传教育,对青少年、领导干部进行宪法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莫纪宏:“宪法主要两大任务。第一要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第二个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宣传宪法,就是要让老百姓知道你在宪法上有很多权利,这些权利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如果你感觉到是没有得到保护,你就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去请求相关国家机关来给予保护。所以这个是一个意识,所以要反复让老百姓去了解。”

近年来,随着宪法宣传活动的不断深入,老百姓对于宪法逐渐亲近和熟悉起来,在我们身边,有事儿找法的人越来越多,用法说事儿的人也越来越多。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平:“你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观念,只有有了法律意识和观念,你自己所做的事情才能行稳致远。”

从2011年开始,成都蒲江县的明月村每年都会举行法治大讲堂的活动,今年的“宪法宣传周”期间,他们再次把法律专家请进了村里。为了让每一个村民都知晓法律知识,村里的普法员还走村入户进行单独讲解,和普法员一起正在给村民讲解的是明月村的党委副书记吴俊江,他还有一个身份是蒲江县的“法律明白人”,村里的矛盾纠纷他基本上都能够运用法律去调解。这段时间他正在调解一起因为土地使用而产生的纠纷。

明月村5组的村民邓刚和杨永平,为了两家庄稼地之间的田埂争论不休。这道田埂宽两米多,呈斜坡形,下面是邓刚的橘子园,田埂上面连接着杨永平的茶园。由于地形原因,这个田埂之前一直都闲置着,直到杨永平一家开始在田埂上种树,两家的矛盾由此引发。

四川成都蒲江县甘溪镇明月村村民 杨永平:“因为我们房子就在这儿,上面的地就是我们的,这块地一直是我爸妈种着的,就是我们的地。而且边上我们也栽的有茶树,我们就想把这边填上,栽点树、保到土,不让它垮了,他们(邓刚家)就不干。”

但邓刚认为,在斜坡上种树会遮挡阳光,影响他果园里橘子树的生长。

四川成都蒲江县甘溪镇明月村村民 邓刚:“他如果在上面种上高大的作物,下面根本就一点收成都没有,而且本来那个地方也不是他的,他没有权力在上面种。”

为了不让矛盾激化,吴俊江把两人请到了村里的法律之家进行调解。《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吴俊江给双方进行解释。

四川成都蒲江县甘溪镇明月村党委副书记 吴俊江:“就你们争执这块土地,根本就不在你们两个的权属范围之内。准确地说,现在的每一块土地、宅基地,它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虽然说你们现在手里有一个本本(土地承包证),那只是代表着村上村集体给你了这个土地的种植权和使用权,真正的不属于你们个人,更不要说你们争的那块地还不在你们的本本上。”

听完吴俊江的讲解,当事双方消了气,在吴俊江的主持下,两家坐在一起,讨论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村民 杨永平:“我退两米栽(种)柑橘(不种大树),你觉得怎么样?”

村民 邓刚:“上面不能种过高的作物,这我就可以。”

四川成都蒲江县甘溪镇明月村村民 杨永平:“如果村上没有人说,我也不晓得这块土地是村集体的,免得造成不必要的争吵。还是希望大家多学法、多懂法。”

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让每个人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宪法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从出生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在宪法的保护下成长,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莫纪宏:“我们国家宪法中间规定的基本权利,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都是规定了基本权利。像公民他有在年老、疾病的情况下,可以从国家享受物质帮助的权利。另外还有宪法规定的,比如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

今年41岁的陈龙已有20年驾龄,但在出租车行业,他还是一名新人。

河北石家庄市出租车司机 陈龙:“当时没有好工作,就是说先干着这个,看看行不行,因为朋友他们干着还可以,所以我就干开这行了。”

陈龙的老家在石家庄市的深泽县,曾经从事个体经营,但效益欠佳,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了解到开出租收入不错,驾驶经验丰富的陈龙决定试试,然而有一个问题让他犯了愁,当时,在石家庄开出租需要有市区的户籍或者暂住证,而他这两样都没有。

河北石家庄市出租车司机 陈龙:“因为当时想干,朋友那也有车,但是干的话没有暂住证,需要先办暂住证,去办暂住证呢,还得需要在本市居住满半年才能办,办的话好像还要等半年以后那证才能下来。”

记者:“是不是挺着急的?”

出租车司机 陈龙:“那肯定着急,当时没工作,咱得吃饭。”

一直以来,基于各种考虑,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出租汽车司机或网约车司机设置了一定的户籍门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梁鹰:“在当时的这个条件下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本地居民就业,另外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城市的管理,基于这两方面的需求,它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应当说是符合当时的实际。”

虽然符合当时实际,但地方性法规中的这种限制性条款是不是符合宪法的精神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所谓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2020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张苏军的一条审查建议引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梁鹰:“他做了一个调查,注意到有些地方的法规当中,规定了出租车汽车司机,包括网约车司机,从事这个职业要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是要获得本地的居住证、暂住证条件。他认为这种规定一个是跟宪法当中有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这个原则不相符。另一方面也跟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当中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的规定不相符。我们收到这个审查建议以后进行了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查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以本地户籍或者居住证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与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符,同时也不符合中央文件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梁鹰:“审查研究意见当中也特别提到,要根据宪法的精神,根据党中央的要求,要消除基于身份、地域、性别等因素的这种就业歧视,要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有序畅通,营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2021年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昆明、南宁、武汉、太原、石家庄5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审查研究意见,建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或者作出符合中央精神的解释和安排。据此,石家庄市对《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具备有经营地的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这一条件。如今,深泽县的陈龙顺利成为了一名石家庄市的出租车司机。

河北石家庄市出租车司机 陈龙:“感觉挺方便的,然后如果说驾龄满三年的话,过来直接办证,考个证就可以上车了。”

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63件,修改法律228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1件次。近年来,包括公民和组织在内的社会各方面,针对一些宪法问题提出的审查建议数量逐年上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焦洪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想核心问题强调的是什么呢?就强调良法善治。那么,良法善治要求什么呢?要求它对违反了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有一套纠正处理的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梁鹰:“公民的每一次审查建议的提出,都是在以自身的行动在参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在推动我们宪法的实施,也在见证我们法治的进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每一个公民个人他就是一个宪法的捍卫者,就是一个法治的践行者,就是一个法治进步的推动者。”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真诚的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全社会要广泛开展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推动力。

编辑:齐鲁 责编:侯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