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规范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管理办法》,省政府将设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实行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公园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管理,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根据《管理办法》,省政府将国家公园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我省将建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成效评估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规划建设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公园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管理。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资源保护方面,根据《管理办法》,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管控分区进行勘界立标,设置电子围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国家公园的界桩、界碑、公共标识等设施设备。我省将实行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健全财政投入为主,区域协作、规范长效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利用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国家公园内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在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可以开展餐饮、零售、特色交通、游憩活动等非资源消耗型公共服务类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设置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游憩活动区域和线路,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游憩体验服务体系。开展游憩体验活动不得破坏国家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管理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