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枣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段及范围
即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全市行政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责任追究
(一)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