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关于在全市实行新冠肺炎疫情发现奖励的公告

作者: 来源:滕州卫生健康 2022-04-03 16:16:41

为进一步织密疫情防控网底,有效应对奥密克戎新冠病毒变异株的传播,充分调动起基层群众的防控力量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等的关口哨点和预警作用,筑牢基层疫情防控安全防线,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实行新冠肺炎疫情发现奖励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医疗机构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可疑病例,并按要求上报、转诊,最终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的,首诊首例奖励10万元。

二、凡反映下列风险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首次反映人500元,其中,被反映人最终被检测为阳性的,奖励首次反映人10000元。反映人应准确提供被反映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反映电话:0632-5011900。

(一)14天内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来(返)滕人员,由于自身主观原因,刻意隐瞒相关信息不报,造成脱离管控的。

(二)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与感染者活动时空轨迹重叠的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全域封闭管理地区人员等6类高风险人员返滕隐瞒不报的。

(三)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

(四)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五)药店未按规定擅自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未严格进行登记上报的。

(六)居家医学观察期间不自觉履行居家观察要求随意外出的。

反映人反映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反映、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反映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反映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的;反映的属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反映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对反映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信息,泄露反映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滕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滕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


编辑:王思远 责编:马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