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颁布实施。7月14日,记者采访了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会长沈象胜,并就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7月5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请您谈谈关于出台这个《办法》背景及政策依据。
答: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万家庭健康福祉。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2年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意见。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制定出台《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将有力助推全面三孩政策实施,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增强家庭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01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22年1月)、《山东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0〕12号)相继出台,为我市卫健委和财政局联合出台《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问:我市出台《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任务是什么
答:截至目前,我市已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13097个,普惠备案托育机构22家,3家备案托育机构被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支持,分别得到了80万元的资金支持。我市现在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0个,已提前完成2022年度的目标任务值。为了坚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普惠性原则,通过实行工作考核基础上的公共财政补助政策,提高普惠备案托育机构的质量,扶持普惠托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问:政策出台后,托育机构都比较关心是否能享受到政府的资金补助,我市哪些托育机构能够享受资金补助的政策?
答:按照《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参加资金补助的申请。
一是具备办托条件且经本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准确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半年以上。
二是根据《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评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向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市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评审申请,经市专家组复审,评分标准80分(含)以上。
三是未成功申请过本实施办法资金补助。
四是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问:请您介绍一下具体的补助数量和补助标准。
答:(一)补助数量。为了实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目的,每年在全市范围内,依据《工作方案》对申请补助资金的备案托育机构,按照机构自评、区级初审、市级复审的程序进行评审,对综合评审结果为前6名的机构予以资金的奖励补助。
(二)补助标准。对综合评审结果为前6名的,托育机构备案托位数15至49个的,补助3万元;备案托位数50至79个的,补助5万元;备案托位数80个以上的,补助7万元。(记者 王兆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