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方案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鉴于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常态化全面做好困难群众摸底排查。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以村和社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每天通过电话、微信、“敲门叩窗”、入户核酸检测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困难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情况和需求。尤其要加强对生活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视照护力度,督促照料护理人履行好委托照料护理协议有关内容,切勿发生完全无人照护等触及道德底线事件。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工作要做到“一天一探访”,做到“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各村(社区)要于每天下午 4 点前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摸排表》。
二、认真解决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各区(市)要提前谋划,在摸清辖区困难群众底数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本级财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措足够多的“暖心食品包”和防疫物资,第一时间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和个人防护物品短缺问题,同时积极引导困难群众做好个人卫生防护,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密切关注本地困难群众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早救助。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困难群众,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并协助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送医就诊。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切实发挥早发现、早响应、早服务的“枣救助”服务品牌效用。一是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二是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当地规定适当增发低保金。对因疫情影响、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降低的低保对象,及时调整救助水平。三是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要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渐退期。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各区(市)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四是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村(社区)实施“先行救助”,根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发现困难立即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五是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六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七是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畅通救助渠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布社会救助热线(附件 2),在村(社区)明确社会救助协理员,并通过大喇叭、村(社区)微信群等广范围公布社会救助热线和社会救助协理员联系方式,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疫情期间可简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