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新闻网讯 记者日前获悉,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和封场关闭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拒绝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办法》还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通行证。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办法》提到,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园林绿化等项目。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鼓励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此《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记者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