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滕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滕州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滕州法院据此判决李某某支付违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禁止从事食品相关职业三年,在滕州市主流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木石镇经营某某熟食店时,为达到缩短卤制时间、鲜嫩肉色、减少损耗的目的,在卤制猪头肉、猪蹄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后对外销售,涉案金额700元。经鉴定,两次所送检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1968㎎/㎏、612㎎/㎏,严重超出标准限量≤30㎎/㎏。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秦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