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新闻网讯 1月25日,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依法给予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记者了解到,这是自今年我市烟花爆竹“禁燃令”发布以来,薛城开出的首张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罚单。
当日15时许,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凤鸣湖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检查时,发现在新城街道某小区内,李某在自家经营的超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当场查获烟花爆竹六十四件,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据悉,为保障全市春节期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下发《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22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指出从即日起至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期间,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寇光 通讯员 姜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