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我市生产经营困难
中小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事项的公告
全市参保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助力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稳发展,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做好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保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中小企业标准详见附件1)。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首次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经营的,可再次申请延期,累计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申请材料
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需提报以下材料(按照省厅要求将适时调整):
(一)参保企业填报《枣庄市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提交至申请部门。
(二)参保企业填报《枣庄市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见附件3),原件提交至申请部门。
(三)能体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流程
“不见面”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过程以“不见面服务”为主导,各申请企业可通过电话、微信咨询,材料电子化扫描,邮件线上申请办理缓缴。待疫情结束后原件应通过邮寄或现场经办业务时提交给申请部门。
受理及初审
市直参保企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原则上当天受理并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次日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汇总审核情况,初审材料齐全、信息完整且符合缓缴条件的,于次月10日前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补办法律法规规定的缓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五、注意事项
缓缴期间,参保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参保企业应于缓缴期满次月底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内,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参保企业应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后再办理。
未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长按二维码查看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附件2:枣庄市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3:枣庄市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附件4:枣庄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5:枣庄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微信群二维码
来源 枣庄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