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
近年来,我国转口贸易规模迅速增长,这其中不乏有借转口贸易渠道,通过构造虚假贸易实现跨境套利的企业。企业通过构造虚假转口贸易,套取境内外利差,加剧资金的脱实向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长期经济发展。
案例1:伪造单证虚构转口贸易付汇审核不到位
某银行厦门某支行为6家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资金收付及售汇业务时,未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要求,在存在明显多处异常的情况下,仍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一是合同本身条款内容不全,该有的基本要素缺失;二是同期办理的6家企业,合同要素和条款雷同;三是上下游交易对手均位于香港,且交易日期间隔极短,均为2-4天。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明显可疑点后,经进一步核实马士基等船公司,确认企业提供的提单并非船公司签发,为虚假提单。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向银行进行处罚。
(二)货物贸易违规案例
部分银行不认真落实银行展业原则,对企业提供存在明显瑕疵的交易单证不认真核实,有的仅审核单证的表面真实性,对完全不符合市场规则和商业逻辑的行为不理不问,甚至主动配合违规企业,造成资金违规流出。
案例2:银行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进口贸易办理购付汇业务
某银行宁波分行为企业进口高密度聚乙烯和低密度聚乙烯办理多笔购付汇业务,相关交易共19笔、金额1.5亿美元,交易合同中,企业采购的高密度聚乙烯价格为19.45-43.75美元/千克,低密度聚乙烯价格为10.22-47.59美元/千克。但经查,当时聚乙烯的实际市场价格不到2美元/千克,该企业的采购合同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5-40倍。
对于偏离市场价格高达40倍的交易,该行对此业务照办不误,主动配合企业完成虚假交易,实现违规转移资金的目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外汇局对该银行罚款80万元。
(三)服务贸易违规案例
案例3:违规为企业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
2015年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营业部为一家企业办理一笔股息红利付款,金额折美元4.85亿元。根据规定,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但该行在办理此笔大额股息红利类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没有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要求,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企业未提供这种关键凭证的情况下,仍然办理了购付汇业务。对此,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